平台vs个人,谁的数据更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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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1-03 15:37:56    来源:科技日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电子证据等新的证明手段和方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若干规定》明确,电子证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等信息,话题“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随后登上微博热搜。那么,电子证据怎样收集才能保证其法律效力?科技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云端保存≠保存,收集证据有技巧

“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袁建华介绍,“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旺旺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即时通信形式形成的证据,应提供相关的打印件或截屏,截图的内容应完整,包括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等,当庭出示时应提供接收的手机、邮箱以核对真伪,并最好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并提交。”

“很多人关心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保全问题。”袁建华提醒,“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同步云端的微信记录由原始记录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因此,切忌认为“同步”操作即“万事大吉”,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证据保全。

此外,袁建华介绍,电话录音应保留原始载体,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在微博、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除了要进行详细完整的截屏,还可以录屏制作完整视频。

平台vs个人,谁的数据更有证明力?

鉴于大量电子数据借助网络平台传输和存储,网络服务提供者拥有的数据能否被用作证据?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连勇指出,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如果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认可。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

如果当事人自行取证的电子数据与法院调取的平台数据不一致,平台数据又未被修改,则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明力低于平台数据。“但并不能简单认定平台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一定高于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张连勇指出,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证据规则、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提醒,保存证据更多靠自己提高意识,而不是依赖平台方。“平台为了避免某些麻烦,可能故意不保留用户数据,比如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他说。

审查认定难,专业机构保全仍最有效

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指出,一些当事人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可信存证一直是个困扰。

张连勇指出,自行取证缺少监督,电子数据又易被篡改,通过专业机构保全证据仍是最有效方式。

“特别是对一些侵权类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尽快进行证据保全。”袁建华介绍,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

技术司法融合防篡改,提高审判质效

张连勇介绍,技术与司法的深度融合,极大地解放了司法生产力,提高了审判质效。

2018年,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同年,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台了省内首份《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从早期简单应对到现在必须直面电子证据背后的一系列问题。”丛立先说,在审理以互联网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为代表的新型案件过程中,比较多的法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以电子数据存证为例,“北京、杭州和广州的互联网法院已把区块链技术应用到证据平台。”原本区块链CEO吴鹏认为,上链的电子证据不可篡改,支持第三方平台对接,此类技术的普及将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

此外,通过搭建电子诉讼平台、使用文书智能生成系统、嵌入语音和图像自动识别系统等方式,办案效率极大提高。AI虚拟法官、移动微法院等设计则提升了诉讼服务质量,让当事人切实感到便利和温暖。技术赋能司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取证成本高、诉讼周期长的问题,王辉说。(付锐涵)

关键词: 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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